电话:0319-6051888
原标题:环保部102个巡查组已出动,巡查4个月,部长亲自部署!量化问责各级党政领导!
9月15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攻坚行动巡查大幕正式开启。巡查对象是“2+26”所有城市及所属县(市、区),巡查将持续4个月,一直到2018年1月4日。环保部派驻102个巡查工作组,两周轮一次,总计2480人次。所有所有派驻人员从环保部直属单位抽调,驻市组长由司(局)级干部担任。《巡查方案》见下文附1:
对于巡查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环保护将约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出量化问责建议。根据督查或巡查发现的问题数量和大气质量改善情况确定问责领导的级别,问责形式为党纪、政纪处分。《量化问责规定》见下文附2:
为全力做好环保巡查工作,环保部13日举办巡查工作培训班,环保部长李干杰亲自到场做具体部署,详见下文: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督促地方基层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经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六省(市)人民政府,拟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派出102个巡查工作组进驻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所有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为期4个月的日常化巡查工作。具体方案内容如下:
(一) 督促“2+26”城市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 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既定目标,督促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各项工作任务。
(一) 对环境保护部交办给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做核查,并对前期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适时开展“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
(二) 配合强化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方案》及《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并督促解决新问题。
(三)走访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查阅有关的资料以及座谈、现场核实等方式,了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及监督检查情况。
(四) 视情列席市及县(市、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情况。
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4日之后的巡查工作另行安排。
“2+26”城市所有县(市、区),安排102个派驻巡查工作组,共310人。其中北京、天津巡查工作组各分2组、共4组,每组4人、共16人。其余98个巡查工作组每组3人,共计294人。“2+26”城市各设一个驻市巡查工作组,负责主城区及相邻的3-5个区,同时统筹管理行政区域内其他巡查工作组;每2-4个县(市、区)安排1个驻县巡查工作组。
所有派驻人员从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抽调,每轮人员持续工作14天,两周轮换一次,每轮次共310人,总计2480人次。各部直属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对人员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人参加2个轮次巡查。
每个派驻巡查工作组确定一名组长,负责本组的工作规划安排、人员调配、每日报告和向地方反馈等工作。驻市巡查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司(局)级干部担任,负责该市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组的统筹、协调。驻县巡查工作组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抽调应急中心、各督查中心人员及地方业务骨干组建不定期巡查组,对领导交办问题、重点区域或重点问题开展不定期巡查。
(一) 建立指挥协调机构。组建环境保护部巡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工作调度、信息沟通、统筹协调派驻工作,汇总整理各派驻巡查工作组上报信息。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各省(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办公室对接。办公室要定期与各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联络人员做沟通协调,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微信群,以提高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效率。
(二) 转交督办问题。强化督查察觉缺陷在以督办函形式向当地政府交办的同时抄送各巡查工作组。
(三) 提出工作建议。办公室每周汇总分析派驻巡查工作组上报情况,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部领导。
巡查工作期间所需费用由各巡查工作组先行支付,巡查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报销差旅费及出差补助。
派驻巡查人员餐费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由出差补助里支出。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如有地方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当地用餐标准缴纳餐费,个人保留相关凭据。派驻巡查人员不得接受任何企业安排用餐。派驻巡查人员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相关规定的宾馆。
派驻巡查工作组所需车辆及司机由各组自行通过采购租车服务方式解决,每组1台车辆(北京市、天津市巡查工作组各2台车辆)。各地车辆租赁费用标准(包括司机聘用费)另行通知。司机应定期轮换,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巡查工作开始前,由办公室组织对参加派驻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大气司解读《攻坚方案》重点内容和政策要求,由强化督查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交流督查经验,由办公室对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做介绍。培训结束后,为巡查人员颁发临时执法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5日)。
(一) 各级党委、政府要逐步提高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各派驻巡查工作组的工作,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
(二) 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要选派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的优秀人员参加派驻巡查工作。派驻期间巡查工作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驻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工作的,派驻巡查工作组组长替换须报办公室批准,其他人员替换须报驻市巡查工作组组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原单位安排好替代人选。
(三) 各派驻巡查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日21点前将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办公室报送,同时经巡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对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各驻市巡查工作组每周报送工作情况总结,综述全市所有派驻巡查工作组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地方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
(四)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巡查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 现场督促检查期间,各巡查工作组要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 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 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
第七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 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越5个的。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 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越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 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越15个的。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 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 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 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问责解决方法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境保护部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有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 橡胶生产:橡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 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 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 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 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 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 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10) 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无论是不是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为全力做好环保巡查工作,环境保护部13日在京举办第一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培训班,环保部长李干杰亲自到场做具体部署。
为全力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近期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同时制定了强化督查方案、巡查方案、专项督察方案、量化问责规定、信息公开方案和宣传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形成了“1+6”的方案体系。“1+6”方案是一套组合拳,具有10个特点。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重点区域就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重点时段就是秋冬季、采暖期;重点领域就是“两散”,即散煤和“散乱污”企业治理,同时兼顾机动车、扬尘、矿山开发治理等;重点问题包括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各地都会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系统综合施策。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11大项、32小项更加严格的标本兼治措施。
三是细化工作任务。改变以往只有定性或大尺度定量目标任务的方式,按照清单制、台账式的方式,把具体任务一一落实到各个市区县。
四是紧盯党委政府。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五是调集精兵强将。从全国各地抽调5600多名精兵强将,开展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从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抽调1400多人,组成102个巡查工作组开展常态化巡查。
六是量化刚性问责。将问责事项分为“任务型”和“结果型”,把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与市县党委和政府责任捆绑在一起,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七是强化技术支撑。结合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和治理科技攻关项目,为“2+26”城市每个市安排一个专家团队对口开展工作。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及时监测污染变化情况。
八是加强统筹协调。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推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许可、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应急,9月底前完成组织筹建和试运行。
九是强化社会监督。将攻坚行动察觉缺陷、交办事项、约谈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十是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开展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当性和紧迫性,针对也许会出现的舆情进行解疑释惑。
随着首批巡查工作人员奔赴“2+26”城市,这场为期近4个月的环保大巡查正式拉开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