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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孙丽等居民认为项目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部分造假。“参与调查居民都离输电线路较远,基本没啥辐射,给些小礼物就让居民签字了,离铁塔线路较近的居民都没通知,直接利益相关者都没参加这能叫公众参与?”孙丽有些不服气。
环评没能参加上,小区居民们从街市上购来电磁辐射测量仪,在自家和小区空地进行起了测量。
掌握了这个数据后,居民们以“环评公众参与造假”、“电磁辐射超标”为由,准备将北京市规划委和第三方北京市电力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整改。
但这在吴安心律师看来,这作为诉讼理由胜诉几率并不大。“如果说该项目的‘环评公众参与造假’,按照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电力建设项目规定,该工程电压到等级为220KV只能适用《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不做强制要求。另外,居民自用设备测量辐射超标,购买测量设备的标准性还有待检验,仅以这两点作为诉讼理由,法庭采信几率不大。”
随后,在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吴安心实地看了现场,近百条电线从头顶穿过,和居民们仔细地了解情况和评估后,吴安心觉得应从“地震紧急避难场所”方向上进行辩护。
门头沟地震局2014年3月31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立思辰公园”、“葡山公园”已于2012年5月被地震局确立为“地震紧急避难场所”。从2014年4月16日门头沟区民政局政府公开信息数据显示,2011年7月“中天公园”被确立为“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
根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适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而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计》(GB21734——2008)强制性安全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围不得有高压输变电线路、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
同时2008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做修改”。
“北京市实施《办法》在前,民政、地震两部门确立紧急地震避难场所在后,本案中国电力项目建设更往后,可以说《办法》规定了‘地震紧急避难场所’的优先原则,在已经被相关部门确定的‘地震紧急避难场所’后进行建设施工,应该优先于‘紧急地震避难场所’,应该最大限度地考虑场所的紧急避难的实际的需求,毕竟被相关部门认定的紧急地震避难场所也是有着不少投资建设的。”吴安心阐述道。
同时吴安心还觉得,“现在三个公园上空已建成的架空输变电线路,使得三个公园的‘紧急地震避难场所’功能丧失,如果出现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在公园中避难的居民也极易遭受二次伤害。”
日前,门头沟滨河居住区内“德露苑”、“承泽苑”、“含晖苑”、“临镜苑”四个小区的共264名居民联名环境公益诉讼案已经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立案。
早在2004年时北京市百旺家苑小区就发生过极其相似的环境维权案例,最终5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业主被法院认定“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败诉”,这给此次环境维权以参考。
回顾那次公益诉讼事件:北京市电力公司“‘西上六’输变电工程”的两个线塔在北京市百旺家苑小区公共绿地上搭建,但沿线居民事先并未得到任何通知。当时专家分析,该工程建设将破坏颐和园等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电磁辐射产生有可能危害沿线居民健康。
小区居民从环保局获知,该项目无环评手续属未批先建,请求北京市环保局不予行政许可,但2004年9月6日北京市环保局仍然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了“予以批准”的决定,随即北京市规划委也做出了批准建设的决定。
2004年至2005年间,北京市百旺家苑的居民共提起了三次行政复议和四次行政诉讼,但最终遭一、二审法院因“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
该案例判定后,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争被有关规定法律专家在多种场次提及,为此《环保法》还专门做出了规定。那么本案中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内4小区的264名居民是不是具备主体诉讼资格呢?
“当然是拥有的。”吴安心觉得这应该依据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简称“规划标准”)。该《规划标准》规定地震紧急避难场所的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而服务半径应为500米,步行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经过测算联名起诉的264名居民在这个范围以内,自然就构成了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拥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吴安心说道。
“参与调查居民都离输电线路较远,公众参与涉嫌造假。大多数居民持这样的观点。”说起门头沟滨河居住区4小区环评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吴安心觉得除了有些遗憾外,还认为目前相关法条并没有与时俱进。
“公众参与环评《环保法》大力提倡,但一些小法却放宽建设项目的指标,让项目更容易过关。”吴安心说。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应对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轻度影响和很小影响不用环评的建设项目,应该分别编制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送主管机关审批。
在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施行,现已废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废止名录”)中关于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规定,500KV及以上,500KV以下及敏感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KV以下,非敏感区,直流输电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更加严厉的环评标准。将“废止名录”和“现行名录”两相比较,显而易见“现行名录”在“送(输)变电工程”环评分类标准上低于“废止名录”,在个别建设项目环评上涉嫌“开倒车”。
同时,根据即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部门除涉国家及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筑设计企业征求公众意见”。
2014年4月21日,环境保护部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高压送(输)变电工程环评分类标准一成不变地沿用了现行名录“开倒车”的规定。
在吴安心看来,新环保法虽然新增了公众参与内容,但是,如果配套的环评管理分类名录不能与时俱进,及时修订落实新环保法鼓励公众参与的立法精神,则公众参与有可能“原地踏步”,甚至“开倒车”。
“一方面《环保法》设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章节,希望公众更多的参与环境评价,而另一方面又在新实施的《分类管理名录》中放宽一些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标准,这是否又在背离着公众参与的初衷?”吴安心说。